哪些项目不属于工资构成部分?
在探讨哪些项目不属于工资构成部分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工资的概念。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十一条,以下项目不属于工资构成部分:
第一类是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比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这些费用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并非是对劳动者劳动的直接报酬。例如,建筑工人在高温环境下工作,公司发放的防暑降温饮料,这是为了保护工人的身体,避免中暑等情况发生,而不是作为工资的一部分。
第二类是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像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这些收入是基于劳动者在特定领域的突出贡献或者额外的劳动付出所获得的奖励或报酬,与日常的工资收入性质不同。比如,一位工程师因为某项技术发明获得了国家颁发的科学技术进步奖,这个奖项的奖金就不属于工资范畴。
第三类是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这是针对已经离开工作岗位的人员所给予的生活保障费用,和在职劳动者的工资没有关系。例如,退休人员领取的养老金,是他们在退休后根据国家规定享受的养老待遇,并非工资。
第四类是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出差伙食补助费和误餐补助是对劳动者在出差或特殊工作情况下饮食费用的一种补贴;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是帮助劳动者解决因工作调动产生的交通和居住安置等问题的费用,都不属于工资。比如,员工被派到外地出差,公司给予的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是为了弥补员工在外地就餐可能增加的费用,而不是工资收入。
第五类是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这是承租人承担经营风险所获得的补偿,与普通劳动者的工资性质不同。例如,某企业实行租赁经营,承租人根据租赁合同获得的风险性补偿收入,不属于工资。
了解哪些项目不属于工资构成部分,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有重要意义。劳动者可以更清楚自己的收入构成,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也能准确计算工资总额,依法履行各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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