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绝对不能安排女工从事哪些工作?


在我国,为了保护女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法律明确规定了企业绝对不能安排女工从事的工作。这主要是考虑到女性的生理特点,避免她们在工作中受到不必要的伤害。 首先,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第一条,矿山井下作业是企业不能安排女工从事的工作之一。矿山井下环境复杂,存在着诸多危险因素,如瓦斯爆炸、冒顶片帮等。而且井下的劳动强度大,工作条件艰苦,对女性的身体负担过重,可能会引发各种健康问题。例如,长期在井下潮湿寒冷的环境中工作,容易导致女性患上关节炎、妇科病等疾病。 其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女职工在经期时,企业不得安排其从事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冷水作业可能会使女性的身体受到寒冷刺激,导致月经不调、痛经等问题。比如,在寒冷的冬天接触冷水进行长时间的清洗工作,就属于这类禁止的冷水作业。 另外,该附录第二条第(二)项还规定,不得安排经期女职工从事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低温环境同样会对女性的身体造成不良影响,尤其是在经期这个特殊时期,身体的抵抗力较弱,低温可能会加重身体的不适。 对于怀孕女职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第三条第(一)项指出,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高强度的体力劳动可能会导致孕妇流产、早产等情况发生。例如,搬运重物、长时间弯腰劳作等工作,都不适合怀孕的女职工。 在女职工哺乳期内,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第四条第(二)项,企业不得安排其从事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这些有毒物质会通过乳汁传递给婴儿,影响婴儿的健康发育。 总之,企业必须严格遵守这些法律规定,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如果企业违反相关规定,女职工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