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人员不得担任哪些工作?
我是一名刚入职的出纳,对自己的工作权限和限制不太清楚。想了解下在公司财务体系里,根据法律规定,出纳人员不得担任哪些工作呢?这对我正确开展工作很重要,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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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的财务管理中,出纳人员负责办理本单位的现金收付、银行结算及有关账务,保管库存现金、有价证券、财务印章及有关票据等工作。为了保证财务工作的准确、公正、安全,防止财务舞弊和错误的发生,法律明确规定了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的一些工作。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稽核工作是对会计核算工作进行的一种自我检查或审核,以防止会计核算工作上的差错和有关人员的舞弊。如果让出纳兼任稽核工作,就相当于自己监督自己,很难保证监督的有效性,容易出现财务漏洞和错误。 其次,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保管会计档案要求有严谨的制度和独立的人员操作。出纳人员如果兼任会计档案保管工作,可能会为了掩盖自己在现金收付等方面的违规行为,而对会计档案进行篡改或销毁,从而破坏了会计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另外,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是会计核算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账目记录了公司的经济业务往来和财务状况。如果出纳人员兼任这些账目登记工作,那么他就可以随意记录和更改这些账目,为挪用公款、侵占公司财产等违法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例如,出纳可能会将收入不入账,或者虚列支出,从而达到非法占有公司资金的目的。 总之,法律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上述工作,是为了形成有效的内部牵制和监督机制,保障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维护公司的财产安全和正常的经济秩序。出纳人员应该严格遵守这些规定,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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