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租赁合同是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常见的合同类型。从法律层面来看,我们可以从多个角度来明确它属于什么合同。 首先,租赁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都相互承担义务和享有权利的合同。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有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的义务,同时享有收取租金的权利;而承租人有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并支付租金的义务,同时享有使用租赁物的权利。例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房东要把房子交给租客居住,租客则要按时给房东付房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第七百二十一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这些法律条文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体现了租赁合同的双务性。 其次,租赁合同属于有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义务而获得相应报酬的合同。在租赁合同里,承租人使用租赁物是以支付租金为代价的,这就是一种有偿的交易。比如,你租一辆汽车,需要向租车公司支付租金,租车公司则为你提供汽车的使用服务。这和无偿借用物品是不同的,借用物品不需要支付费用。 再者,租赁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的合同,不需要交付标的物。当出租人和承租人就租赁的主要条款,如租赁物、租金、租赁期限等达成一致意见时,租赁合同就成立了,而不需要等到实际交付租赁物。例如,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谈妥并签订了合同,合同自签订时就生效,而不是等甲把房子交给乙时才生效。 最后,租赁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都可以。不过,对于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这是为了更好地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综上所述,租赁合同是一种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部分情况需书面形式)的合同。了解这些性质,有助于我们在签订和履行租赁合同时,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