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团体向灾区捐款属于什么扣除?
我是一个公益性团体的工作人员,我们团体向灾区进行了捐款。现在在处理税务相关事务,不太清楚这笔捐款在税务上属于什么扣除,是怎么规定的呢,希望了解下这方面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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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团体向灾区捐款涉及的扣除一般指的是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方面的税前扣除。下面我们分别从这两个角度来详细解释。 首先,从企业所得税角度来看。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里的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也就是说,企业进行公益性捐赠后,在计算要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先把符合规定的捐赠金额从利润中扣除,然后再计算税额,这样就可以少交一部分税。 其次,对于个人所得税方面。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了这一点。这里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个人取得的各项收入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后的余额。比如个人获得了一笔劳务报酬,在计算要交多少个人所得税时,如果有符合规定的向灾区的捐款,就可以按照规定进行扣除。 总之,公益性团体向灾区捐款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上都有相应的税前扣除政策,这体现了国家对公益事业的支持和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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