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的侵占属于什么?

我有个事儿挺闹心的。我把东西交给别人保管,对方后来把东西给弄没了,但他说不是故意占为己有。我就想知道这种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侵占在法律上到底算什么情况,会不会有啥责任,我该怎么处理这个事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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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法律中,侵占行为通常指的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或交出的行为。而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侵占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一个关键要素。 如果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的所谓“侵占”,一般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侵占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这里明确强调了“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拒不交出”等条件,缺少“非法占有目的”就不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不过,虽然不构成犯罪,但可能会涉及民事责任。从民事角度看,这种情况可能构成违约或者不当得利。如果双方存在保管合同关系,保管人没有妥善保管物品导致物品丢失或损坏,就违反了保管合同约定的义务,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违约方需要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若没有合同关系,因保管人的行为使自己获得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损,可能构成不当得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受损失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返还相应利益或赔偿损失。所以,在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侵占”情形下,可根据具体情况通过民事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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