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属于哪种证据?

我前段时间遭遇了交通事故,交警大队出具了事故认定书。现在涉及到赔偿问题要走法律程序,我不太清楚这个事故认定书在法律上属于什么类型的证据,它的证明力怎么样,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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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中,证据类型是明确规定的,我们需要先了解我国法律对证据类型的划分,再分析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属于哪一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也规定了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同样明确了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对于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一般认为它属于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事故认定书是交警部门通过对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后所出具的法律文书,它是以书面形式呈现的,并且记载了与交通事故相关的重要信息,如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事故经过以及责任认定等内容,这些内容能够证明交通事故这一案件事实。 从其形成过程来看,交警大队的事故认定书是交警依据法定程序,对事故现场等进行调查、分析后得出的结论,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专业性。它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对整个事件的一种客观记录和总结,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符合书证以其记载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特征。 不过,虽然事故认定书通常被视为书证,但它并不具有绝对的证明力。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对证据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核实。如果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并且能够提出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内容,那么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事故责任进行重新认定。也就是说,事故认定书只是一种证据,最终的案件事实认定还是要由法院综合全案证据来判断。 例如,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存在交警在认定事故责任时出现失误或者有新的证据表明事故的实际情况与事故认定书所记载的不同。此时,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提供相关证据来反驳事故认定书,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总之,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在交通事故处理和相关诉讼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它并非不可动摇的,其证明力需要在司法程序中经过审查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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