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仲裁机构受理案件时实行的管理制度属于什么管辖?


在探讨中国仲裁机构受理案件时实行的管理制度属于什么管辖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仲裁管辖的概念。仲裁管辖指的是各个仲裁机构之间受理仲裁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和法院的诉讼管辖类似,是为了确定具体的纠纷应该由哪个仲裁机构来处理。 中国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实行的是协议管辖制度。协议管辖,简单来说,就是当事人通过签订仲裁协议,自主选择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给哪个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给予了当事人很大的自主选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这一法律条文明确了仲裁协议在仲裁程序中的重要性,是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只有当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者发生后达成了有效的仲裁协议,并且在协议中指定了具体的仲裁机构,该仲裁机构才有权受理该案件。 与诉讼管辖不同,仲裁管辖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在诉讼中,法院有级别之分,不同级别的法院管辖不同类型和标的额的案件,同时还有地域管辖的规定,根据案件的性质、当事人所在地等因素确定管辖法院。而在仲裁中,无论案件的大小、当事人的所在地如何,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有效的仲裁协议,选定了仲裁机构,该仲裁机构就可以受理案件。 例如,北京的一家公司和上海的一家公司在合同中约定,若发生纠纷将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那么,当双方真的发生纠纷时,广州仲裁委员会就可以依据这份仲裁协议受理该案件,而不受地域和案件标的额等因素的限制。 总之,中国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实行的协议管辖制度,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愿,为当事人解决纠纷提供了更加灵活和自主的选择。当事人在签订仲裁协议时,应当谨慎选择仲裁机构,以确保纠纷能够得到妥善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