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出票签章属于票据的什么行为?
我在处理一些票据事务时,发现有张票据的出票签章好像是伪造的。我不太清楚这种伪造出票签章的情况,在法律上到底属于票据的什么行为,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所以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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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出票签章属于票据的伪造行为。票据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名义或虚构人的名义而进行的票据行为。通俗来讲,就是有人用不是真正出票人的名义,去制作票据上的签章,让别人以为这张票据是合法有效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四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也就是说,即便票据存在伪造出票签章的情况,只要票据上其他签章是真实的,真实签章人依然要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对于伪造人而言,由于其并没有在票据上以自己的真实身份签章,所以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伪造人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为其伪造行为可能给其他票据当事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同时,伪造票据的行为还可能触犯刑法,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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