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财产保险合同是什么性质的合同?

我买了一份财产保险合同,但不太清楚它到底是什么性质的合同。我想知道这种合同在法律上有啥特点,和其他合同有啥不同,它受哪些法律约束,对我有啥影响。希望能有专业的解答让我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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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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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财产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具有以下几种性质。首先,财产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双务合同指合同双方都承担义务,同时享有权利。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有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的义务,而保险人则有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的义务。有偿合同意味着合同的一方获得利益,需要向对方付出相应代价。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以换取保险人在特定情况下的赔偿保障。这一性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双务有偿合同的一般规定,该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其次,财产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射幸合同的特点是合同的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后,是否会发生保险事故以及保险人是否需要进行赔偿是不确定的。只有当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才会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如果保险事故未发生,保险人则无需赔偿。这与一般的等价交换合同有所不同,一般合同的交易结果通常是确定的。 再者,财产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附和合同是指合同条款由一方预先拟定,另一方只能表示同意或者不同意,不能对合同条款进行协商修改。财产保险合同的条款一般是由保险人预先制定的,投保人通常只能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这些条款。不过,为了保护投保人的利益,法律对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后,财产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只要投保人与保险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即成立,而不需要以实际交付保险费或者其他行为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不过,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保险人就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通常按照合同约定来确定。总之,了解财产保险合同的性质,有助于投保人更好地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保险活动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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