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去抚养权意味着什么?
我和另一半在争夺孩子抚养权,现在感觉自己可能会失去抚养权。我想知道失去抚养权后,自己在法律上会面临什么样的情况,对孩子的各种权益和义务会有什么改变,比如还能不能和孩子相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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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去抚养权,简单来说就是失去和子女共同生活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和孩子的法律关系就此终结。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这表明,即便失去抚养权,父母和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和法律上的亲子关系依然存在。 失去抚养权的一方不再和子女共同居住、生活,无法在日常生活中直接照顾孩子的衣食起居、教育等事务。比如孩子的日常饮食、上学接送等原本由自己承担的事情,之后将由获得抚养权的一方主要负责。 不过,失去抚养权并不意味着失去对子女的监护权。监护权是一种法定权利,是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权利。失去抚养权的一方仍然是孩子的监护人,有保护孩子人身安全、管理孩子财产等权利和义务。 同时,失去抚养权的一方享有探望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是为了保障失去抚养权的一方能够和子女保持情感交流和联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比如可以定期看望孩子、带孩子出去玩等。 另外,失去抚养权的一方需要承担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抚养费主要用于孩子的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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