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没有抚养权该怎么办?
我和配偶离婚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了对方,我心里特别难受。我很担心以后见不到孩子,也怕不能好好参与孩子的成长。我想知道没有抚养权的话,我在法律上有哪些权利和义务,该怎么做才能保障和孩子的相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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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后没有获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依然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首先,从权利方面来看,未获得抚养权的一方享有探望权。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一规定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也就是说,没有抚养权的一方有权定期看望孩子,与孩子见面交流,关心孩子的生活、学习等情况。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例如,双方可以协商每月探望几次,每次的时间是多久,是到对方住处接孩子,还是在某个公共场所见面等。如果获得抚养权的一方拒绝协助探望,那么没有抚养权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协助义务。 其次,在义务方面,没有抚养权的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法院在判决抚养费数额时,会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一般来说,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此外,没有抚养权的一方虽然不能直接抚养孩子,但也应当关心孩子的成长,在孩子遇到重大问题时,如升学、医疗等,与直接抚养方共同协商,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尊重直接抚养方的权利和义务,共同为孩子创造一个健康、和谐的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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