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一方失去了抚养权该怎么办?


当在离婚时一方失去了抚养权,不必过于焦虑,仍然有多种途径来保障自己和孩子的权益。 首先,失去抚养权的一方享有法定的探望权。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这意味着即使失去了抚养权,你依然可以按照协议或法院判决的方式和时间去看望孩子,与孩子保持情感联系。 其次,如果后续情况发生变化,失去抚养权的一方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变更抚养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也就是说,如果获得抚养权的一方出现了上述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情况,你可以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的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此外,在日常生活中,失去抚养权的一方也应当积极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按时支付抚养费不仅是对孩子生活的保障,也有助于维护自己与孩子及对方的良好关系,为未来可能的权益争取奠定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