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孩子抚养权后还能再争取回来吗?


放弃孩子抚养权后,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再争取回来的,这在民法上称为“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通常有两种途径来争取变更抚养权。一种是与对方协商,只要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签订协议变更抚养权,之后可以请求法院予以认可。另一种是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变更抚养权。 不过,法院是否会支持变更抚养权的请求,需要看是否满足特定的情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下几种情况法院一般会支持变更抚养权的请求: -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例如,对方患上了重大疾病,无法照顾孩子的日常生活和学习,这种情况下,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法院可能会判决变更抚养权。 -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比如,对方经常打骂孩子,或者有吸毒、赌博等不良嗜好,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那么申请变更抚养权就更有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 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孩子的意愿在抚养权的判定中也是重要的考虑因素,如果孩子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且另一方有能力抚养孩子,法院会尊重孩子的意愿。 -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这是一个兜底条款,具体情况需要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例如,一方的经济状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能够为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和教育条件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也明确了上述几种法院应支持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具体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