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国家规制的垄断行为有哪些?
我想了解下咱们国家法律规制的垄断行为具体是啥样的。我在做生意的过程中,感觉市场上好像存在一些不太公平的竞争情况,不确定是不是属于垄断行为,所以想知道国家法律到底规制哪些垄断行为,好判断自己遇到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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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所规制的垄断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首先是垄断协议,这指的是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简单来说,就是经营者之间互相串通,达成某种协议来控制市场,比如联合起来固定价格、限制产量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等垄断协议。 其次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如果经营者滥用这种地位,比如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就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反垄断法》第十七条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情形做了详细规定。 再者是经营者集中。这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资产购买、股份购买、合同约定(联营、合营)、人事安排、技术控制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这在《反垄断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中有相关规定。 最后还有行政性垄断,即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例如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等行为。《反垄断法》第五章专门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了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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