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政府采购法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是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而制定的法律。 首先,我们来明确几个重要概念。政府采购,指的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这里的采购包含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各种方式。货物就是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像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工程指的是建设工程,比如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则是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从法律适用范围来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都适用本法。不过,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如果贷款方、资金提供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就可以适用其规定。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也不适用本法。军事采购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在政府采购当事人方面,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需要具备一定条件,比如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等。采购代理机构分为集中采购机构和一般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是代理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机构。 政府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如果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在政府采购程序上,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成立谈判小组;制定谈判文件;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询价采购时,采购人向有关供应商发出询价单让其报价,在报价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最优供应商。 在政府采购合同方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法律依据主要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该法于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