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什么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离婚时,明确哪些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至关重要。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是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前财产指的是夫妻双方在结婚之前各自拥有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比如说,在结婚前购买的房产、车辆等,这些财产的购买时间是在结婚登记之前,其所有权明确归属于购买方,即使在婚后也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是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当一方因交通事故、工伤等原因受到人身损害,从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赔偿或者补偿款项,这些是专门用于补偿受害者身体和精神上所遭受的伤害,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这类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为这些赔偿是对受伤者个人的补偿,与夫妻关系本身并无直接关联。 再者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如果在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写明财产只归夫妻中的一方所有,那么这部分财产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对此也有明确规定。例如,父母立下遗嘱,将自己的房产留给自己的子女一方,那么该房产就属于该子女的个人财产,其配偶在离婚时不能主张分割。 还有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这主要是指仅供夫妻一方个人使用的具有特定个人属性的物品,像男士专用的剃须刀、女士专用的化妆品等。这些物品是为满足一方的特殊生活需求而购买的,通常只具有个人使用价值,所以根据法律规定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最后是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法律无法穷尽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所以通过这个条款来涵盖其他特殊情况。具体的认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结合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进行判断。 总之,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了解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能够帮助当事人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实际操作中,如果遇到复杂的财产分割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确保财产分割的公平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