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侵犯的客体是什么?
我想了解下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方面的知识。我在新闻里看到一些破坏环境资源的案例,不太明白这个罪名侵犯的到底是什么,是单纯的环境,还是其他什么?想知道法律上对这方面是怎么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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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它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环境资源保护的管理制度以及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国家对环境资源保护的管理制度是国家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人们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行为。这就好比一个游戏有它的规则,国家制定的这些制度就是大家在对待环境资源时要遵守的规则。而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则是我们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生态环境包括大气、水、土壤等自然要素构成的整体,自然资源如森林、矿产、水资源等,它们都有其自身的价值和功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六节专门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这一系列罪名的设置就是为了保护国家对环境资源的管理秩序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比如,像非法采矿罪,它违反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开采管理制度,同时也破坏了矿产资源本身。再如,盗伐林木罪,既侵犯了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规定,又损害了森林这一自然资源。总之,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多方面的,它不仅涉及到法律制度层面,更关乎到我们生存的自然环境和可利用的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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