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是怎么规定的?
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到底是在哪个时间段里,对于有证据证明这种情况是有相应规定的。我现在遇到一个事儿,感觉可能涉及这方面,但不知道该怎么判断时间范围,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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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当中,“在什么期间对有证据证明”这样的表述,在不同的法律场景下有不同的意义和规定。下面我们从几个常见的法律场景来分析。 在刑事诉讼中,有关于侦查期间对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侦查机关在侦查期间,当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时候,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这里的“有证据证明”需要达到一定的证明标准,比如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这个期间就是整个侦查阶段,从案件立案开始,到侦查终结为止。 在民事诉讼里,在举证期限内,当事人需要对自己的主张有证据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和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等内容。当事人在该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在这个期间内,当事人要积极收集并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求,如果没有在规定期间内完成举证,可能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需要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意味着在这个十五天的期间内,行政机关要证明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是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若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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