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属于我国民法的民法典调整的人格关系有哪些?

我想了解下在日常生活中,哪些人格关系是受到民法典调整的。比如说我的名誉权、肖像权这些是不是在民法典调整范围内呢?我不太清楚具体的界限,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搞明白民法典在这方面到底管哪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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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格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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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所调整的人格关系,其实就是对我们每个人人格权益进行规范和保护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简单来说,人格权益就是和我们作为一个人所拥有的尊严、自由以及各种独特标识相关的权益。 首先是生命权,这是最基础、最重要的人格权。生命权保障我们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明确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生命权受到侵害,意味着人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比如他人故意实施伤害行为导致他人生命丧失,这就严重侵犯了生命权。 身体权保障我们身体的完整性和行动自由。每个人的身体都是独一无二且不可侵犯的,任何人都不能随意破坏他人身体的完整。比如,未经他人同意,强行剪掉他人头发,这就侵犯了他人的身体权。 健康权关注的是我们身体机能的正常运转和心理健康。如果有人实施侵权行为,导致他人身体患病或者精神受到严重损害,就侵犯了健康权。比如,环境污染导致居民身体出现疾病,相关责任主体就可能要承担侵犯健康权的法律责任。 姓名权和名称权方面,姓名是自然人用以区别他人的特定文字标识,名称则是法人、非法人组织等用以区别其他组织的标识。我们有权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或者名称,也有权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比如,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姓名进行商业活动,就是侵犯姓名权的行为。 肖像权是指我们对自己肖像所享有的权利。包括制作、使用、公开或许可他人使用自己肖像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比如,商家未经模特同意,将模特照片用于广告宣传,就侵犯了模特的肖像权。 名誉权和荣誉权也很重要。名誉是社会对我们个人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方面的综合评价,荣誉则是我们因特定贡献而获得的正式评价和奖励。任何人都不得侮辱、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也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比如,在网络上发布虚假信息诋毁他人名誉,就属于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隐私权是我们对自己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等享有的权利。他人不得侵扰我们的私人生活安宁,不得进入、拍摄、窥视我们的私密空间,不得处理我们的私密信息。比如,私自偷看他人信件、手机聊天记录等,就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 总之,民法典通过对这些人格关系的调整,全方位地保护了我们作为民事主体的人格权益,让我们在社会生活中能够有尊严地生存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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