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哪些财产权利可以质押,权利质押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我手里有些财产权利,想用来质押获取资金。但不清楚哪些财产权利是可以用于质押的,而且在进行权利质押的过程中,又有哪些问题是需要特别注意的呢?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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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权利质押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中,权利质押就是以财产权利作为质押的标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可以出质的权利包括:(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这些权利都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且可以依法转让,所以能够作为质押的对象。 在进行权利质押时,有几个方面需要特别注意。首先,关于质押合同的订立。设立权利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担保的范围等条款。这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 其次,不同类型的权利质押有不同的设立条件。例如,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此外,还需要关注权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用于质押的权利必须是出质人合法拥有且可以依法处分的,否则可能导致质押合同无效。同时,要注意权利的期限和价值变化。如果权利存在期限限制,要确保在质押期间权利仍然有效。并且,要对权利的价值进行合理评估,以保障债权的实现。总之,权利质押涉及诸多法律规定和细节,在操作过程中务必谨慎,必要时可以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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