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享有的一切权利有哪些?


公民享有的权利是由法律赋予并保障的,涵盖了多个方面。首先是政治权利,这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比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公民还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让公民能够自由表达自己的政治意愿和观点。 其次是人身权利,这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这在《宪法》第三十七条有明确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此外,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再者是社会经济权利。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同时,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另外,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还有文化教育权利。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公民还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最后,公民还享有平等权,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总之,公民的权利广泛且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