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形成立自首?


自首是一个在刑法中非常重要的概念,它对于犯罪嫌疑人的量刑有着重大影响。简单来说,自首就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下面我们详细说说什么样的情形成立自首。 首先是自动投案。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未被群众扭送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比如,张三犯了盗窃罪后,在还没被警察找上门之前,自己主动到派出所交代情况,这就属于自动投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其次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这里的主要犯罪事实是对定罪量刑有决定性影响的事实。比如李四犯了抢劫罪,他不仅要交代自己抢劫的时间、地点,还要交代抢劫的具体过程和抢劫所得等关键信息。如果只是交代了一些无关紧要的细节,而隐瞒了主要的犯罪事实,那就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解释》中还规定,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形也可以认定为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也就是说,王五因为盗窃罪被抓了,在被关押期间,他又主动交代了自己之前还犯过诈骗罪,而这个诈骗罪是司法机关还不知道的,那么对于诈骗罪这一罪行,王五就可以被认定为自首。 总之,成立自首需要同时满足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两个条件,当然特殊情形下也有不同的认定方式。了解自首的情形,不仅有助于犯罪嫌疑人争取从轻处罚,也能让我们更清楚法律的规定和导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