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债务清偿规定有哪些?


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清偿规定涉及多个方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意味着,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务,应该先由公司自身拥有的全部财产来进行偿还。例如公司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都可以用于清偿债务。 其次,对于股东而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也就是说,股东只要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缴纳了自己认缴的出资,那么在公司出现债务问题时,股东一般不需要用自己的个人财产来额外偿还公司债务。比如,股东甲认缴出资100万并已足额缴纳,当公司负债500万时,甲在完成100万出资义务后,通常无需再为剩余的400万债务负责。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股东可能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比如股东通过不正当手段转移公司财产,导致公司无法正常清偿债务,此时债权人就可以要求该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责。 另外,如果公司在清算过程中,清算组未按照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在债务清偿顺序方面,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