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对公司债务有哪些规定?
我开了一家小公司,最近资金周转出现了点问题,产生了一些债务。我不太清楚新公司法里对于公司债务是怎么规定的,比如公司债务的承担主体、偿还顺序这些,想了解一下相关内容来应对公司目前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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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公司债务方面有诸多重要规定。 首先,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意味着公司的债务应当由公司自身的财产来偿还,而不是由股东个人直接承担。例如,甲公司欠乙公司一笔货款,那么甲公司要用自己所有的资产,像设备、资金、存货等去偿还这笔债务,而不是股东拿自己的私人财产去还。这一规定源自《公司法》第三条。 其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如果股东已经按照规定足额缴纳了出资,那么在公司出现债务问题时,股东一般不需要再额外承担责任。比如,张三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他认缴的出资额是10万元且已缴足,当公司有债务时,张三最多就以这10万元为限承担责任。这同样是依据《公司法》第三条。 再者,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所谓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比如,股东将公司的财产和自己的财产混同,通过这种方式转移公司资产以逃避债务,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就要和公司一起对债务承担责任。这是《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另外,当公司进行合并、分立时,公司的债务也有相应的处理方式。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和第一百七十六条中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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