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三次不判离该怎么办?


在处理离婚纠纷时,起诉三次仍未判离是许多人会遇到的困扰。要理解接下来该怎么办,需要先明白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如果已经起诉三次都没有判离,首先要反思前几次诉讼中是否有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若没有充分证据,即便多次起诉,法院也难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而判决离婚。所以,可以从上述法律规定的几种情形入手收集证据。比如,若对方存在家庭暴力行为,要及时报警并保留出警记录、医院的诊断证明等;若有分居情况,要收集租房合同、居委会证明等能证明分居事实和时长的材料。 另外,还可以尝试再次和对方沟通,看是否能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解决。如果能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签订离婚协议书,然后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过冷静期后就可以办理离婚手续,这样能避免漫长的诉讼过程。 如果还是想通过诉讼离婚,在之后的起诉中要注意向法院详细阐述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和理由,同时提交新收集到的有力证据。并且,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尽量满足“双方又分居满一年”这个条件,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此时法院一般会判决准予离婚。总之,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运用法律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