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认罪认罚后被告人上诉该怎么办?

我之前认罪认罚了,也签了具结书,可后来想想觉得量刑有点重,就上诉了。现在心里有点慌,不知道后续会怎么处理,也不清楚这会不会对我产生更不利的影响,想知道法律上对于这种认罪认罚后又上诉的情况是如何规定和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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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认罪认罚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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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认罪认罚后被告人上诉的处理办法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简单来说,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那么在量刑时可以获得从宽处理。这一制度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同时也能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相对较轻的处罚。该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有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当被告人在认罪认罚后又提出上诉时,这在法律程序上是其享有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也就是说,无论被告人是否认罪认罚,都拥有上诉的权利。 对于法院来说,当收到被告人认罪认罚后的上诉申请时,会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如果经过审查,发现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要是发现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法院会依法改判。这对应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而如果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法院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此外,如果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又上诉的行为违反了具结书的约定,存在不当利用上诉权的情况,可能会提出抗诉。一旦检察机关抗诉,二审法院审理时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中有明确规定。所以,被告人在认罪认罚后上诉需要谨慎考虑,权衡其中的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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