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了失业金后又就业了该怎么办?
我之前办理了失业金领取手续,最近找到了新工作开始就业了。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之前领的失业金会不会有问题,后续要怎么处理,需不需要退还已领取的失业金呢?想了解下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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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办理了失业金领取手续后又重新就业,这在法律上有明确的处理规定。首先,我们要明白失业金是国家为了帮助那些暂时失去工作的人维持基本生活而设立的一项社会保障福利。领取失业金是有一定条件限制的,一旦重新就业,就意味着已经不符合继续领取失业金的条件了。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也就是说,从重新就业的当月起,就不能再继续领取失业金了。 通常情况下,就业单位会为新员工办理社保增员手续,而社保系统是和失业保险系统相连接的,相关部门会通过数据比对发现失业人员已经重新就业。当发现这种情况后,就会及时停止失业金的发放。 至于已经领取的失业金,一般是不需要退还的。因为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符合领取条件,重新就业后只是后续不符合条件停止发放而已。但一定要及时向当地的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就业情况,避免因为未及时申报而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如果故意隐瞒重新就业的事实继续领取失业金,这就属于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行为。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所以,重新就业后一定要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后续的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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