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中止强制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需要怎样处理?

我遇到个事儿,之前行政机关因为某些情形中止了对我的强制执行。现在这些情形消失了,我想知道行政机关接下来会怎么处理,是会直接恢复执行吗,具体有什么流程,我该做些什么应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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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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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中止强制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的处理方式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什么是行政强制执行中止。行政强制执行中止,通俗来讲,就是在行政机关执行相关行政决定的过程中,由于出现了一些特定的情况,导致执行程序暂时停下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了中止执行的几种情形,比如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以及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当这些导致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行政机关在确认中止执行的情形已经消失后,不需要重新作出执行决定,而是可以直接恢复原来的执行程序。这是因为之前的执行决定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只是执行程序暂时中断而已。 行政机关恢复执行后,会继续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以实现行政决定所确定的内容。例如,如果之前是对当事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在恢复执行后,行政机关可能会依法对该财产进行拍卖等处理,以抵缴当事人应当履行的金钱给付义务。 不过,如果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这是为了避免行政执行程序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这一规定并不影响行政机关在中止情形消失后的合理期限内及时恢复执行。 总的来说,当中止强制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会依据法律规定恢复执行程序,继续采取措施促使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当事人也应当积极配合行政机关的执行工作,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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