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超期后该怎么办?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如果超过了这个期限,一般法院将不再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 不过,超期后也并非没有其他救济途径。如果第三人能证明是因为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导致未能在六个月内提起诉讼,可以尝试向法院申请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其中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第三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第十二项规定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第十三项规定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此外,第三人还可以考虑通过另行起诉的方式解决。如果第三人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就可以向法院提起新的诉讼。但需要注意的是,另行起诉要避免构成重复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