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驳回复审后该怎么办?
我申请的商标被驳回,做了复审还是被驳回了。现在我特别迷茫,不知道接下来该采取什么措施才能尽量争取到商标权。想了解一下在这种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我可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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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商标评审驳回复审后,申请人有多种途径可以选择。 首先,我们要明白商标驳回复审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经商标局审查驳回后,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对原案的复查审议。如果复审后依旧被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也就是说,申请人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会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的事实、法律依据等进行全面审查。申请人需要准备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申请注册的商标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不应被驳回。这些证据可以包括商标的使用情况、具有的显著性、不存在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等方面。 另外,申请人也可以重新审视被驳回的商标,对商标进行修改和调整。分析驳回理由中指出的问题,比如商标缺乏显著性、与他人在先商标近似等,有针对性地对商标的文字、图形等元素进行修改。修改后再次提交商标注册申请,重新走商标注册的流程。不过,再次申请时仍需要经过商标局的审查,依然存在被驳回的可能性。 此外,还可以考虑与在先商标权利人进行协商。如果驳回理由是与他人在先商标近似,申请人可以尝试与该在先商标权利人沟通,看是否能够达成商标转让、许可使用等合作方式,从而获得商标的使用权或者所有权。这种方式可以避免繁琐的法律程序,但需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且要签订合法有效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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