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招标失败后该怎么办?


在招标过程中,两次招标失败是比较棘手的情况,但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和处理办法。 首先,我们来了解下相关的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一般两次招标失败多是因为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等情况。 当遇到两次招标失败后,通常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一种是对招标文件进行调整。仔细分析两次招标失败的原因,如果是因为招标文件设置的条件过于苛刻,比如技术参数要求过高、资质条件设置不合理等,导致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较少,那么就需要对这些条件进行适当的调整。例如降低一些非关键的技术指标要求,或者放宽资质条件的限制。调整之后重新进行招标。 另一种方式是采用其他采购方式。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如果两次招标失败,可以经相关部门批准后,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或者询价等非招标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单一来源采购则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适用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等特定情形。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此外,如果是因为采购项目本身的原因导致招标失败,比如项目的规模、预算等不合理,还需要对项目进行重新评估和规划,以确保后续的采购工作能够顺利进行。总之,两次招标失败后要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法律规定选择合适的处理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