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招标失败后应该怎么处理?


在招标活动中,两次招标失败是一个比较棘手的情况,但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是有相应的处理办法的。 首先,我们要了解招标失败的常见原因。通常可能是招标文件设置的条件不合理,比如对投标人资格要求过高,使得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过少;或者招标项目的预算设置过低,无法吸引到合适的供应商等。了解这些原因,有助于我们后续采取正确的处理措施。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如果两次招标都出现了上述类似情况,就需要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两次招标失败后的处理方式,一般有以下几种: 一是修改招标文件后再次招标。这是比较常见的做法。招标人需要重新审视招标文件的各项条款,分析导致招标失败的原因,对不合理的部分进行修改。例如,如果是因为资格条件设置过高,就适当放宽条件;如果是预算问题,就重新评估项目成本,合理调整预算。修改后的招标文件要确保能够吸引更多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与。 二是采用其他采购方式。如果再次招标仍然存在困难,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以考虑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或者询价等方式。竞争性谈判适用于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项目;单一来源采购适用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等特定情形;询价则适用于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 三是终止招标项目。如果经过评估,发现项目由于某些客观原因,如市场环境变化、政策调整等,已经不具备继续招标的条件,或者继续实施该项目的意义不大,招标人也可以决定终止招标项目。但终止招标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且要及时通知所有参与招标的投标人。 总之,两次招标失败后,招标人要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选择合适的处理方式,以确保项目的顺利推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