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后病情加重该怎么办?
我之前做了劳动能力鉴定,当时评定了相应的等级。但最近病情加重了,身体状况大不如前。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该如何处理,是重新鉴定,还是有其他的解决办法呢?我想了解具体的法律流程和我能享受到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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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劳动能力鉴定后病情加重时,我们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处理,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首先,我们要了解劳动能力鉴定的基本概念。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它是确定工伤职工享受相应待遇的重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当病情加重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也就是说,如果距离上次劳动能力鉴定已经超过1年,并且病情加重,那么就可以提出复查鉴定的申请。 申请复查鉴定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一般来说,要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材料,比如病历、诊断证明等,以证明病情加重的情况。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如果复查鉴定的结果显示伤残等级提高了,那么工伤职工就可以按照新的伤残等级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例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会根据新的等级进行调整,伤残津贴也可能会相应增加。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复查鉴定结果有异议,他们也有一定的权利和程序来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但这并不影响工伤职工按照新的鉴定结果先行享受部分待遇。 总之,劳动能力鉴定后病情加重,职工有权利通过合法的程序申请复查鉴定,并依据新的鉴定结果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这一系列的法律规定都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使其在病情发生变化时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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