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起诉意见不同该怎么办?


在司法实践中,当检察院内部对于是否作出不起诉决定出现不同意见时,是有相应的处理机制的。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不起诉的概念。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不起诉主要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法定不起诉是指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酌定不起诉是指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指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当检察院内部对于不起诉出现不同意见时,一般会按照相关的工作流程和决策机制来处理。通常情况下,会进行更加深入的讨论和研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由检察官、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作出决定,并依照规定承担相应司法责任。如果检察官对于是否不起诉有不同看法,可能会将案件提交给检察长决定。检察长如果认为有必要,还可以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委员会是人民检察院的业务决策机构,它的决定,检察官应当执行。 对于当事人来说,这种内部的不同意见讨论过程一般不会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权益。如果最终决定不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被不起诉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而且,不起诉决定作出后,犯罪嫌疑人就不会被提交法院审判,意味着不会被判定有罪。如果当事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无论是被害人还是被不起诉人,都有相应的救济途径。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被不起诉人如果对于酌定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