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起诉的三种情形是什么?
我涉及一个案子,现在听说可能会被检察院处理,想知道检察院不起诉的情况有哪些。我不太懂法律,就怕自己在不了解的情况下吃亏,所以想问问检察院不起诉是哪三种情形,好心里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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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不起诉,简单来说就是检察院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从而决定不将其提交法院进行审判。一般来说,检察院不起诉有三种情形。 第一种是法定不起诉,也叫绝对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就是说,当出现这些法定情况时,检察院必须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二种是酌定不起诉,也叫相对不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里强调的是犯罪情节轻微,并且依照刑法是不需要判刑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情况,检察院有自由裁量权,可以决定是否不起诉。 第三种是证据不足不起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意味着,如果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检察院手里的证据还是不充分,没办法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就只能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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