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的三种不起诉是什么?
我最近涉及到一个刑事案件,听说有三种不起诉的情况,但不太清楚具体是哪三种。想了解下刑事诉讼法里规定的这三种不起诉分别是什么,它们的适用条件和区别又是什么,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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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三种不起诉分别是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就是说,当出现这些法定情形时,人民检察院必须作出不起诉决定。 酌定不起诉,也称相对不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意味着,即使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由于犯罪情节轻微,检察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权衡各种因素后决定是否起诉。 证据不足不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证据方面存在缺陷,无法达到起诉的要求,所以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三种不起诉在适用条件、法律依据等方面都有所不同,法定不起诉是基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检察院没有自由裁量权;酌定不起诉赋予了检察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要综合考虑犯罪情节等因素;证据不足不起诉则主要是因为证据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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