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不起诉有哪些种类?


不起诉指的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在中国,不起诉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法定不起诉,也被叫做绝对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就是说,当出现上述这些法定情形时,人民检察院就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例如,小明的行为虽然造成了一定后果,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按照法律不认为是犯罪,那么检察院就应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意味着检察院对于这种情况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比如,小红实施了犯罪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且她有自首、立功等情节,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此时检察院就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作出不起诉决定。 证据不足不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如果检察院认为证据存在问题,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如果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证据还是不充分,不能达到起诉的标准,检察院就会作出不起诉决定。例如,在一个盗窃案件中,虽然有嫌疑人的嫌疑,但相关证据如证人证言不清晰、物证关联性不强等,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仍无法完善证据体系,检察院就会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 附条件不起诉。这是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一种特殊不起诉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比如,未成年人小张涉嫌盗窃,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并且他有悔罪表现,检察院就可以考虑对他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同时会设置一定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小张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如果违反规定,可能会被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如果遵守规定,考验期满就会作出不起诉决定。 每种不起诉类型都有其特定的适用条件和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会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准确适用相应的不起诉规定,以保障司法的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