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批捕不起诉的情况多吗
最近接触到一些法律相关的事情,对检察院的决定很好奇。想知道在实际的司法案件里,检察院做出不批捕不起诉这种决定的情况普遍吗?是在哪些类型的案件中会比较容易出现这种情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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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不批捕不起诉的情况是否算多,不能一概而论。 首先,我们要了解不批捕不起诉在哪些情形下会发生。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从实际数据来看,检察机关基于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近年来不批捕、不起诉的人数有所上升。2021年,检察机关全年不批捕38.5万人、不起诉34.8万人,比2018年分别上升28.3%和1.5倍 。2023年,对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的依法不批捕20余万人、不起诉5万余人。这说明在司法实践中,不批捕不起诉并非极其罕见的情况。 不过,“多”与“少”是相对概念。在整个刑事犯罪案件的大基数下,不批捕不起诉的案件占比并不一定高。而且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犯罪案件,情况也有差异。在一些轻微犯罪、初犯偶犯且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案件中,检察院不批捕不起诉的可能性会相对大一些;而对于严重刑事犯罪,检察院通常还是会依法批捕起诉。 所以说,检察院不批捕不起诉的情况不能简单用“多”或“少”来形容,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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