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该怎么办?


当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是有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和流程来保障其合法权益的。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概念。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指的是用人单位存在某些违法行为,让劳动者没办法继续在这个单位工作,劳动者只能选择解除和单位的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当劳动者遇到上述情况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该采取如下步骤。第一步,保留好相关证据。比如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工资条、未缴纳社保的记录、增加不合理工作量的工作安排文件等,这些证据能证明你是被迫解除合同的。第二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你可以通过邮寄辞职信或者当面提交辞职信等方式,明确指出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导致你被迫解除合同。通知中要写清楚解除合同的原因、时间等关键信息。 之后,劳动者还可以依法主张相应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经济补偿或者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