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工地上做临时工没签劳动合同骨折了该怎么办?


当在建筑工地上做临时工且未签订劳动合同却发生骨折的情况时,以下是一系列可采取的措施以及相关法律依据和解释。首先,要明确的是,即便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只要能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然受到法律保护。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所以,在建筑工地上工作,只要满足这些条件,就可以认定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如何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呢?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都可以作为证据。当证明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后,接下来就是申请工伤认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认定为工伤后,就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这是确定赔偿标准的重要环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最后,根据鉴定结果,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那么相关的赔偿责任将由用人单位承担。总之,在建筑工地上做临时工没签劳动合同骨折了,不要慌张,要积极收集证据,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