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中院不立案该怎么办?


当遇到行政中院不立案的情况时,我们需要了解相关的解决办法和法律依据。 首先,我们要明白法院立案的基本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也就是说,如果行政中院不立案,它应该给出明确的不予立案的裁定和理由。 如果遇到行政中院不立案,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步骤。第一步,查看不予立案的裁定。仔细阅读裁定书中说明的不予立案的理由。常见的不予立案理由可能包括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告主体不适格、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等。如果是因为一些材料缺失或者表述不清晰导致不立案,我们可以按照法院的要求进行补充和修改。 第二步,如果认为法院不予立案的裁定不合理,我们有权提起上诉。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告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时,要准备好上诉状,上诉状中应明确表达自己对不予立案裁定的异议以及理由。同时,要附上相关的证据材料,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第三步,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根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行政立案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如果发现法院立案活动确实存在违法情形,会依法进行监督。 总之,当行政中院不立案时,当事人要冷静分析原因,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诉讼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