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款项后对方公司未开票就注销了怎么办?
我给一家公司付了预付款,可对方一直没给我开发票,最近我才发现他们公司居然注销了。我现在很担心这笔预付款打水漂,也不知道发票的事儿该怎么解决。想问问遇到这种情况,我该采取什么办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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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遇到预付款项后对方公司未开票就注销的情况,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处理。 首先,我们要明白预付款是指企业按照购货合同的规定,预先以货币资金或货币等价物支付供应单位的款项。在这种商业交易中,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的。所以,对方公司收取预付款后有义务开具发票。 当对方公司未履行开票义务就注销了,我们可以收集相关证据,比如双方签订的合同,合同中一般会明确交易的内容、金额、付款方式等重要信息;付款凭证,像银行转账记录、收据等,这些能证明我们已经支付了预付款;沟通记录,如聊天记录、邮件等,若在对方公司注销前我们曾催促过开票,这些记录可以作为证据。 接着,我们可以尝试联系对方公司的股东或法定代表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也就是说,如果对方公司股东或相关责任人存在过错导致我们无法取得发票或造成损失,我们可以要求他们承担相应责任。 若与对方沟通无果,我们可以向税务机关反映情况。税务机关有权力对发票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即使对方公司已注销,他们也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同时,我们也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公司的相关责任人赔偿我们因未取得发票而遭受的损失,如无法进行税前扣除导致多缴纳税款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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