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没钱还债该怎么办?


当公司解散却没钱还债时,这涉及到一系列法律程序和规定。首先,我们要明白公司解散的概念,简单来说,公司解散就是公司停止经营活动,走向终结的过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这意味着,公司解散后,需要进行清算,把公司的资产、债务等情况都梳理清楚。 在清算过程中,清算组会对公司的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和评估。如果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也就是说,此时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一旦进入破产程序,法院会指定管理人接管公司,按照法定顺序对公司的财产进行分配。 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中有明确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这样的规定保证了债务清偿的公平性和有序性。 此外,如果股东存在未足额出资、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等规定,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或者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是为了防止股东利用公司有限责任制度逃避债务,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