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如何停止计算羁押期限?


在探讨公安机关如何停止计算羁押期限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羁押期限。羁押期限是指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关押的法定时间限制。在正常情况下,司法机关必须在这个期限内完成侦查、起诉和审判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停止计算羁押期限的情形做了规定。其中,较为常见的一种情形是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当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除了已被侦查的罪行外,还有其他重要罪行时,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这里的重新计算,其实在一定程度上就涉及到了停止原羁押期限的计算。比如,原本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押期限快到了,但此时发现他还有另外一起盗窃案件未被侦查,那么就会停止计算之前的羁押期限,重新开始计算。 此外,精神病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根据相关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羁押期限。也就是说,当犯罪嫌疑人需要进行精神病鉴定时,从决定进行鉴定开始,公安机关就会停止计算羁押期限,待鉴定完毕后,再继续计算。例如,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期间表现出一些精神异常的症状,公安机关决定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那么在鉴定期间,羁押期限就暂停计算。 还有一种情况是,在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在查明身份之前,实际上也是停止了对原羁押期限的计算。比如,犯罪嫌疑人一直拒绝透露自己的真实身份信息,公安机关花费时间去调查核实,在没有查清之前,羁押期限就处于暂停计算的状态。 对于停止计算羁押期限,公安机关有着严格的操作流程。首先,必须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如发现新罪行要有相关的证据线索,进行精神病鉴定要有鉴定的决定文件等。然后,公安机关需要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向上级部门进行报告和审批。审批通过后,才能正式停止计算羁押期限,并在相关的法律文书中予以明确记载。同时,对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公安机关也有义务告知他们羁押期限停止计算的情况及原因。 总之,公安机关停止计算羁押期限是有明确法律规定和严格程序要求的,这是为了保障司法程序的公正和合法,同时也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