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两次牵连犯会怎么判刑?

我遇到了点法律上的麻烦,涉及两次牵连犯的情况。我不太清楚在法律里,对于这种有两次牵连关系犯罪行为的,到底会按照什么样的标准来判刑。是会加重处罚,还是有其他的量刑规则呢?想了解一下具体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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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牵连犯判刑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牵连犯。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况。简单来说,就是一个犯罪行为和另一个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某种牵连关系。 对于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在我国法律中并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第一种是从一重罪处罚。这意味着在牵连犯所触犯的多个罪名中,选择处罚最重的那个罪名来定罪量刑。例如,甲为了诈骗财物,伪造了国家机关公文,诈骗行为构成诈骗罪,伪造公文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此时就会比较两个罪名的量刑,选择处罚更重的罪名来判刑。依据相关刑法理论,这种方式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避免对行为人进行过度的处罚。 第二种是从一重罪从重处罚。即在从一重罪定罪的基础上,考虑到牵连犯的情况,在该罪名的法定刑幅度内适当从重处罚。比如,乙为了实施抢劫而非法制造枪支,抢劫行为和非法制造枪支行为构成牵连犯,在按照抢劫罪定罪时,会在抢劫罪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这是因为牵连犯的社会危害性相对更大,需要给予更严厉的制裁。 第三种是数罪并罚。当法律有特别规定时,对牵连犯实行数罪并罚。例如,《刑法》第198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如果某人在保险诈骗过程中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同时构成保险诈骗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就会对这两个罪名分别量刑后,合并执行刑罚。 回到两次牵连犯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也是根据上述原则来处理。一般会综合考虑各个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如果两次牵连犯涉及的罪名都可以按照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那么就会在所有牵连罪名中选择最重的罪名来定罪量刑;如果符合从一重罪从重处罚的情况,会在最重罪名的量刑幅度内适当从重;如果法律明确规定某些牵连犯要数罪并罚,那就会分别对各个罪名量刑后合并执行。总之,具体的判刑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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