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后欠债不还该怎么办?


当公司解散后欠债不还时,债权人可以通过以下合法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首先,要明白公司解散通常需要经过一系列法定程序,其中包括清算。清算就是对公司的资产、负债等进行全面清理和处理的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这意味着,如果公司解散后没有依法成立清算组,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指定人员组成清算组来处理公司的债务问题。 在清算过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也就是说,债权人的债权在清算程序中有一定的受偿顺序。 如果在清算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清算组依据该清偿方案清偿债务后,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如果公司在解散过程中存在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个人来偿还公司所欠的债务。 此外,债权人还可以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问题。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偿还债务。在诉讼过程中,债权人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如合同、送货单、发票等,以证明公司确实欠自己的钱。如果法院判决债权人胜诉,而公司仍然不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法院的强制手段来实现自己的债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