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普通债权人的债权清零了该怎么办?


当企业破产,普通债权人的债权清零时,这意味着债权人可能面临无法全额收回债权的困境。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应对方法及相关法律依据。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破产程序中的清偿顺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也就是说,如果企业的破产财产在支付完前面两项后已经没有剩余,那么普通债权人的债权就可能无法得到清偿而被清零。但债权人也并非完全没有办法。 债权人可以核查破产企业的财产是否被正确清查和评估。如果发现存在破产企业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回被隐匿、转移的财产,并要求重新进行分配。 另外,债权人还可以关注是否存在股东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如果发现有这种情况,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责任。 总之,当企业破产普通债权人的债权清零时,债权人要积极关注破产程序的各个环节,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