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仲裁裁决不服该怎么办?


在法律事务中,仲裁是一种常见的纠纷解决方式。然而,当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仲裁裁决不服时,该如何应对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 首先,我们要明确仲裁制度的一些基本特点。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这意味着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和法院的诉讼程序是不同的,法院诉讼一般有一审、二审等程序。 不过,并不是说仲裁裁决作出后就绝对不能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如果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如果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有了新的解决纠纷的途径。 此外,在劳动争议仲裁领域,情况又有所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当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仲裁裁决不服时,要根据不同的仲裁类型,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