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的离婚协议和民政局的离婚协议不一致该怎么办?
我之前和前夫签了离婚协议,还拿去做了公证。但后来去民政局办离婚时,又签了一份新的离婚协议,两份协议有些内容不一样。现在涉及到财产分割等问题,我都不知道该以哪个为准了,想问问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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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公证的离婚协议和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不一致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以哪份协议为准。 首先,我们要理解什么是离婚协议。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自愿离婚的基础上,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的一致意见。公证的离婚协议是经过公证机构证明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协议,而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则是用于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正式协议。 从法律依据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通常情况下,如果两份协议都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以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为准。因为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是双方为了办理离婚登记而最终确定的协议,体现了双方最新的意思表示。办理离婚登记是离婚协议生效的重要条件,在民政局备案的协议与离婚登记的程序紧密相关,其效力在实践中往往会被优先考虑。 然而,如果有证据证明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该协议。法院经审理如果查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会依法支持当事人的诉求。此时,公证的离婚协议可能会作为重要的证据,影响法院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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